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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教育部官網發布《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和非學科范圍的通知》,明確體育在開展校外培訓時按非學科管理。因此,體育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學科培訓項目。
近日,合肥市體育局公布了《合肥市義務教育體育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為貫徹落實中央“雙減”文件精神和“雙減”措施,讓學生幸福生活,讓居民幸福健康,讓社會和諧穩定,讓教育健康發展,體育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貼上“中國”、“中國”、“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一、名稱不得標有中國、國際等字樣。
本文所稱體育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開發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在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為義務教育學生開展體育培訓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舉辦的培訓機構。本標準對義務教育階段使用的體育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范。相關體育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機構名稱行業的表述應當符合機構所在地和類別,不得標明中國、中國、國際、世界、世界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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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體育組織一般為××青年體育俱樂部(體育)或中心。
營利性體育機構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名稱、行業或商業性質、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一般為合肥或合肥+區、縣(市)+名稱(兩個以上漢字)+體育培訓+組織形式,不能使用簡稱。同時,體育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得包括與學科培訓業務有關的內容。本標準實施前設立的體育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變更。
三、嚴禁學科培訓。
在機構設置方面,體育校外培訓機構應設立管理機構,明確專職負責人,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相關體育專業經驗。
機構所擁有的教練(體育教學人員)不少于3人。每位培訓教練(體育教學人員)不少于1人,應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教練證書、二級以上社會教練證書、資格證書、教師和體育教學一年。
本標準明確規定,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教學法和學生身心發展法。嚴禁對學科項目進行培訓,培訓項目的課程標準不得超過培訓對象的年齡。
此外,根據場地設施和標準,校外體育培訓機構應避免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有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地方。體育場館面積應適應培訓項目和培訓人數,教學培訓場所應不少于學校建筑面積的2/3。同時,學員平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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